大兴摔死女童案主犯一审死刑
据新华社电 备受关注的北京大兴摔死女童案昨日一审宣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该案主犯韩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犯窝藏罪,判处协助韩磊逃离现场的李明有期徒刑2年,与其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法院同时裁定准许受害人家属撤回此前对韩磊提出的总计273万余元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主犯知道所摔是孩子
在9月16日的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对于被害人孙某某系被韩磊摔死的基本事实并无实质性的争议。控辩双方争议最大的一点,在于韩磊作案时在主观上是否明知他所摔的对象是孩子的问题。在庭审中,韩磊和他的辩护律师极力否认事发时知道车里有孩子。“我当时以为不是婴儿车,以为是一个女的带着一个购物车。”韩磊在庭审中说,“当时酒劲带愤怒,爬起来就直接冲过去了。抓起来时没有任何感觉。后来有人喊了一句"孩子",才意识到这是孩子。”
但是法院判决认定,根据现有证据分析,从整个案发过程、现场客观条件以及韩磊案发前后的行为举止精神状态来看,韩磊虽然案发前曾经饮酒,但尚未达到醉酒状态,其当时不可能不知道抓在手中举过头顶后摔下的对象是孩子。
四个“极”字形容主犯之罪恶
在9月16日的庭审中,韩磊表示,当晚摔完孩子后自己想过打120。他的辩护律师也表示,韩磊不具有杀人的目的,对行为对象也不明知,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而实际上,7月23日晚事发后,当女童母亲在慌乱中求救时,韩磊竟然坦然乘车离开现场。事发第二天,韩磊若无其事地去房山与他的生意伙伴谈事,直到当日15时左右,在良乡被警方抓获。
在判决书中,法院表示,韩磊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因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的纠纷,迁怒于无辜的幼儿,采取极端手段,将孙某某抓起举过头顶并猛摔在地,致孙某某死亡,韩磊在主观上具有泄愤报复杀人故意。
在判决书中,法院连用四个“极”字来形容韩磊所为的恶性。法院称,根据韩磊此次犯罪的手段、情节、后果以及社会危害性,其犯罪手段极其残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害性极大,且此次犯罪系累犯,其所犯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判处死刑。
受害人家属放弃附带民事赔偿
昨日宣判现场,受害女童的部分家属到场。在宣读刑事判决之前,审判长首先宣读了本案附带民事裁定,依法裁定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请撤回对韩磊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而此前16日的庭审中,受害女童家属提出了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丧葬费、医疗费等总计273万余元人民币的民事赔偿。韩磊在庭审中也表示,将尽力积极赔偿。
对于案发后开车带韩磊离开现场的李明,法院认定,鉴于李明构成自首,且庭审中韩磊、李明均供称韩磊在上车后李明曾有让韩磊下车的言语,故可对李明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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