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诚信与现代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当代中国的社会伦理生活经验表明儒家诚信作为一种重要的道德资源依然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和影响.儒家诚信不应当被简单抛弃。但是,由于它植根于自给自足的封建自然经济和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伦理文化.因而在实际的社会交往中.人们往往很难超越血缘关系的局限.对家庭之外的人产生信任。而在今天的市场经济社会.商品交换超出了家庭地域、民族乃至国家的界限.这种不以血缘关系为前提而是通过市场交换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直接要求人们彼此之间相互信任。与此同时市场经济社会的契约以及与之相关的责任和处罚制度通过法律手段得到强制执行又使得彼此信任的社会价值观念获得了法律上的认同和强化。所有这些.正是造就高信任度社会的坚实基础只有在这种高信任度的社会中生长起来的诚信美德才可能具有真正的生命力并成为创造经济繁荣的精神力量。由此可见,要使儒家诚信在现代社会焕发出生机就要实现儒家诚信的现代转化。这是实现传统诚信与现代市场经济接轨的关键所在。
一、由品德诚信向责任诚信转化
就诚信所蕴含的精神而言需要实现品德诚信向责任诚信的转化。儒家学说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不重视普遍规则的厘清和确立而是教人随时随地去做道德修养工夫。在儒家.道德规则之于道德实践始终是第二义的。虽然诚信一直是人们称赞的美德.但若不与特殊场合下的机智相结合.就会被人视为木讷、呆板。诚信无论在圣人的思想中.还是在国人的道德实践中.都不是最基本的道德义务,甚至也不体现为一种规则,而主要是一个因人因事不同而当机指点的德性概念。
现代社会.诚信必须由内在的品德转化并提升至责任才能充分发挥效用。市场经济最显著的特点是通过交换实现资源的配置实现人与人之间的经济联系。交易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运行方式.它从根本上打破了自然经济条件下封闭的生活方式.也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的道德生活方式。如果说等价交换构成了现代经济社会的伦理基础那么.信用原则则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游戏规则。市场经济的一切制度设计、运行方式.都体现着信用关系.但现代社会的信用不同于以品德为中心、以个人心性修养为依托的传统诚信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道德上判断一个人的价值不仅要看他是不是诚实.而且还要看其值不值得信任.有无让社会、让他人.尤其是让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人信任的能力。
二、从道德意识向经济意识扩展
“诚信固然适用于一切社会领域.但经济领域无疑是主要范围。对当代中国而言.经济“诚信”树立则尤为迫切。这就要求将诚信扩展至利益领域.作为规范人们求利之心、之行的主要规则。而要实现这一转化.就要挣脱儒家重义轻利道德模式约束。儒家道德.从根本上说是一种理想主义的“成仁成圣“道德.一般羞于言“利”和利益交换。现代经济伦理却认为,“利己利人的活动是最有益于社会“.“最值得提倡的善行“。只有承认并接受这一理念,才有可能将“诚信”引入经济伦理。
现代社会的诚信危机不能简单归之于社会和个人道德水平的下降其中也有以传统诚信观念看待和评判现代社会关系状况的因素。传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交往、交换极不发达诚信主要是规范日常人伦关系且因为大家有着一生都不可变更的血缘、亲缘关系.一个人失去了信誉即意味着将一生背着背信弃义的恶名.遭到亲人、朋友的唾弃。在一个以人情关系为人生重要内容的社会.这种道义上的惩治会使一个人的生存环境恶化这种失信的代价是很大的。现代社会.人与人交往的空间日益扩大交往的内容日益复杂单靠无字无据的君子协定不足以约束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在利益交换过程中。当人们以适应熟人社会,人情社会的诚信观看待和评判现代社会经济领域和政治领域的各种关系时难免会得出诚信危机、信用缺失的结论。 市场经济所蕴含的伦理精神首先在于对个人利益和权利的尊重.在于义与利的统一在于对诚信的普遍追求。目前社会各界都在呼唤诚信既说明诚信的缺失更表明诚信的不可或缺尤其是在求利过程中。这就要求我们重新诠释传统儒家诚信承认追求个人利益和诚信原则并不总是冲突的.甚至可以说是根本一致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不仅仅是一种出自道德动机的品质.而且还是一种明智的行为准则。在一个制度健全的社会.诚实常常能比欺骗给一个人带来更大的好处.从长远和总体来看尤其是这样。传统诚信观念的转化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它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迁.在与新的诚信观念的冲突与融合中逐步实现的。
2由人伦信用转化为社会信用
儒家诚信主要是基于地缘、血缘基础上的人与人交往过程中的诚实守信.主要依靠个人良心和无字无据的“君子协定“来约束各自的行为.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这种基于血缘、亲缘、地缘基础上的信用.其约束力、约束范围都极为有限。如果说在传统社会由于交换范围的有限性.使得社会在缺乏公共生活伦理和制度伦理层面的信用伦理的条件下依然可以维持下去的话.那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交往日益普遍和复杂.交往的范围日益扩大.不再局限于有限的范围和熟人的圈子,非人情的交易也越来越多.传统的人伦信用已经无法满足市场秩序的需要.必须借助于以法律为保障的契约信用来维持。靠以法律为基础的信用制度的完善.才能培育良好的社会信用秩序。
3由义务本位向权利平等转化
从本质上看.儒家诚信是义务本位的.是一种出于良知、道义和自我约束的主观承诺.而与基于利益均衡的互相承担权利、义务的现代观念无涉。自近代以来,儒商逐步将诚信”引入经济领域提出诸如“诚信不欺”、”童叟无欺”等口号,开始承认商贸之利,为一大进步。但此时之“利“又多指自利,而非互利。连蔡元培也难脱此窠臼,其语云:“厂商贾作伪不特悖于道德而已.抑亦不审利害盖当前虽可攫锱铢之利而信用一失.其因此而受损者无穷。”就仍是从自利“角度立论,而无契约“互利“观念。由此足见传统观念之根深蒂固。直到近年某些服务行业的所谓“承诺”,也多是一种出于自利“的做秀,并无对顾客利益的尊重,因而大多不了了之。
而在西方一般将“信用”界定为“对承诺和协议的遵守和兑现“。因此,不能把诚信”仅仅理解为履行承诺,而应确立在契约中守信的观念在权利义务对等.平等互利的“合意”中讲诚信“。这样,现代“信用“理念才可以树立。
三、从日常伦理向制度层面扩展
现代社会的诚信.不仅是基于亲情血缘关系的人伦信用,而且更加注重基于法律和契约的社会诚信制度的建设。在今天就诚信而言,寄希望于靠主观的“诚“来达到“信”,不依靠制度的完善而依靠德性的完善来建立一个纯良诚信的社会,不具有可能性.更不具有现实性。只有依靠以法律为基础的信用制度的完善.才能培育良好的社会信用秩序。
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制度化形式.信用制度或秩序的转化和重建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信用的制度和秩序不同于社会政治经济制度或秩序.它具有较为隐性的特征。它虽然也需要凭借社会政治力量来获得广泛的社会传播.但更多的是通过道德传统,人际交往,家庭道德教养等方式来传播、形成和改变的。道德的教化作用有利于社会诚信伦理的建立.从而有利于降低社会交易成本.进而繁荣经济。但是.道德的教化作用能够达到什么样的程度.又与社会经济、政治等正式制度有密切关系。正式制度的变革有助于推动非正式制度(如诚信伦理秩序)的演进。在短期内,正式制度的变革对于较快地建立诚信秩序有更大的作用。因此.我们在不断发出“毁信者最终毁自己信号的同时.更应该从制度上确保守信者得到奖励、失信者受到惩治。应当尽快建立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相应的制度来保障信用伦理的生成。首先.应建立一套制度.让政府在法律上成为公正的化身。政府的公正是诚信原则最根本的保证其次.按照权利平等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竞争机制、退出机制,打击和抑制特权。“无信市不立.无法信不灵“只有尽快建立起失信惩治制度、个人和企业信用制度等及时将那些毁信者淘汰出局才有望形成谁也不敢冒失信风险人人愿意靠诚信致富的良好风气。
以上转化.只是我们的理论、理念设计和构想。但诚信问题.绝不仅仅是一种学术理论体系和价值观念体系.它更是一种社会关系要想实现儒家诚信的现代转化就必须在实践中做好各种分析和措施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切实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诚信体系并在经济活动、政府行为等各个领域克服诚信危机.形成诚实守信的道德氛围和社会风尚推进社会可持续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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